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目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实训室在学校内从事实验实训教学的用房。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的实验实训室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实训室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贯彻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实训室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学校指导、协调、监督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学院(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训室管理员负责各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实训室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确定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制定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审核实验实训室技术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预算;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实训室技术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考核评比等日常管理工作。学保处负责按相关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危化品安全、生物安全等防范措施,负责对实验实训室消防、安防、技防等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后勤处负责保障实验实训室水、电等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等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是所在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落实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体系;制定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人,主要负责落实学校、二级学院(部)两级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实验实训室特点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本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学校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制定、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 二级学院(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落实至少一名正式职工为专(兼)职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负责协助实训室管理员落实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实验实训室相关信息报送、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实训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实验实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实验实训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代表所在部门与学院签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应代表实验实训室与所在二级学院(部)签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学校、二级学院(部)、实训室负责人各级别的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环境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第十三条 教务处代表学院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会同相关部门,对全院各类实验实训室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所属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实训室负责人应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二级学院(部)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教务处。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整改。各实验实训室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务处、学保处、后勤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准入制度。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基本知识、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验实训室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在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师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实验实训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一般急救知识和突发事件上报、疏散、逃生等基本常识。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管理。后勤处、学保处负责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为确保实验实训室达到安全环保的工作环境,各部门在申报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实训场所或设施时,应将实验实训室安全和废气、废物、废液等有毒、有害物质处置方案与改造方案一并考虑,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实验实训室在使用易制毒、剧毒和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购、使用、保管和处置,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放射工作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放射性工作人员须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须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实验实训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实训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实训室消防工作应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实训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实训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实训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实训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配电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造成触电或燃烧。实验实训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内务管理
1.实验实训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必须为学院正式职工;各部门必须将实验实训室名称、安全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张贴于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2.安全卫生值日制度。各实验实训室应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值日制度,值日人员应每日对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和卫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登记;各实验实训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布局要合理;各实验实训室应做好实验实训材料、实验实训剩余物和废弃物的分类管理工作,及时清除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实训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实验实训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4.各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实训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部门或各实验实训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部门办公室或学院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5.严禁在实验实训室区域吸烟、烹饪,严禁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实训室,不得在实验实训室内进行娱乐活动等。
6.各实验实训室需给实验实训人员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实训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7.实验实训结束或离开实验实训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实训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及安全事故处理。各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订符合本实验实训室特点的应急预案,当实验实训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保护现场,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事故所在部门应写出事故报告,对事故瞒报、不报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外安全责任。实验实训室在承担院外教学、竞赛等实验实训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五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安全责任。各二级学院(部)主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负责人对所在部门的仪器设备安全负有领导责任;仪器设备的仪器负责人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应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解决。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部门或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各二级学院(部)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安全操作规程。各二级学院(部)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重要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操作。实验实训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
第三十条 故障维修。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各实验实训室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三十一条 器具配备。除常规消防设施外,各二级学院(部)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与器材,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使用方法,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突出、忠于职守、安全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的、或因违规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与岗位评聘、职称晋升、年度绩效考核等相挂钩。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
1.因玩忽职守、忽视安全、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实验实训室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严肃查处;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承担,并按事故性质和程度对该部门责任人分别给予赔偿损失,行政处分,并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评奖评优、岗位评聘、职称晋升、年度绩效奖金等资格的处罚。
2.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报上级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