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与学校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挂职煅炼及从事科研活动的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
第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有效措施为保障,坚持“满足教学需要、产学研结合、实习就业一条龙”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地的教学、科研、生产的功能,使其成为人才培养的重要依托。
第四条 具体目标
1.打造校外实训基地,满足专业学生的课程实训和专业实习需求。
2.拓展校外实训基地的功能,既要数量,更要质量,着实提高校企合作办学的水平。
3.加强校外实习实训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完善师资队伍结构。
4.在师资队伍培养、课程开发、教学资源建设、项目研发、技能竞赛等多领域开展合作。
5.建立和完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实践教学体系及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
6.通过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弥补校内教学资源的不足,为企业建立人力资源储备,促进企业经济增值,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实现多赢效果。
第三章 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应有利于促进校企之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新增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应得到企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第六条 校外基地的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并具备以下件:
1.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并愿意承担实践教学的接待和指导任务;
2.有较好设施设备与技术力量,能够提供必要的实习和生活条件,并具有对学生实习实训进行科学组织、指导和管理的能力;
3.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能够选派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技能人员对学生进行科学组织、指导和管理,使学生能有效地参与实践活动,得到教学要求的锻炼,顺利完成教学实习计划;
4.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要求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每学期或每学年都能接受固定专业的一定数量的学生或教师进行实习。
5.具备一定规模,能一次性接纳5人及以上的学生实习实训;
第四章 建设原则
第七条 优先选择性原则。立足长沙、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指导力量较强,设施完善,实习条件有保障的企业作为校外实习基地,确保满足学生实习的需要。
第八条 互惠互利性原则。充分利用学校的科技、人才、文化、信息等资源优势,在开展实践教学的同时,加强与基地单位在人才培养、信息技术开发、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文化建设、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合作,促进我校和实习基地单位共同发展。
第九条 示范引领性原则。选择具有一些规模的企业,保证学校和企业能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高质量合作;或者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企业, 以其作为实习基地的中心, 再选择几个相关企业作为基地的拓展。
第十条 动态发展性原则。由于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产业结构在不断调整,行(企)业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之中,因此,对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将实行动态的合作与发展。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并具有积极合作意向的企业可以建立相对固定的基地。
第五章 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安排学生进行认知实训、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
第十二条 组织学生参观和进行现场教学,根据不同专业带领学生深入到作业现场,了解熟悉岗位工作流程和具体工作任务。带领学生对本专业所涉及到的实例进行分析,了解专业的发展趋势。
第十三条 对学生进行劳动态度、职业责任心、纪律性、沟通表达、企业文化、团队合作和学习能力的培养,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六章 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应承担的义务
1.学校负责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的制定,并与实习基地有关人员共商实习措施;
2.根据实习基地的需求,提供专业对口、数量充足的实习学生;
3.委派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实习管理检查工作;
4.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习实训基地单位给予优先考虑;
5.在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可优先向实习实训基地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十五条 实习实训基地应承担的义务
1.委派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实习的日常管理、实习考核工作。学生若有违反实习纪律等情况,应及时与学校联系沟通;学生实习结束前,按学校提供的《学生实习考核表》做好每位学生的实习考核及评定工作。
2.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教学、实习工作以及住宿、生活等。
3.向学校提供本基地招聘实习生的需求信息及相关信息,如实习部门、实习岗位、实习时间、岗位要求等。
4.负责实习师生的安全和规章制度教育,签订实习安全协议。根据生产实际,合理安排学生的实习岗位,并按照实习管理制度和学生实习协议书做好学生的实习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实习的顺利完成。
5.实习实训基地单位对学生实习实训收费应给予优惠,为实习学生提供一定的岗位或生活补贴,具体金额由校企双方协商决定。
6.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双方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育人模式。
第七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基地申报
二级学院对待建基地进行考查与论证,与基地依托单位达成建立校外基地的初步意见,填写《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审批表》,报教务处、合作交流处核准,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签定协议
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单位商定,合作交流处、教务处核准,可由学校或委托二级学院与基地单位签订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分别由学校、实习实训基地、二级学院各执一份。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议签订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1-3年。协议书格式及内容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自拟,报合作交流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协议合作年限;5.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基地挂牌
签订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协议书后,由二级学院代表学校统一挂牌,名称为“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标牌若用于产品包装或招商广告,须经学校批准并另签定标牌使用合同。
第八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采用两级管理。学校负责教学基地的宏观管理,制定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设专人分管校外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实施。设分管负责人并配备实习实训专干,专门负责基地的管理和运行。
第二十条 各专业都要建设一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第二十一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要经过充分调查与论证,确保能够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基地的建立与撤消,均应经合作双方同意,形成协议,并报分管院长审批、学校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一经确立,所属二级学院应与基地系统研究和实施合作方案,争取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均要建立完整的校外基地管理档案,所属二级学院每年应对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的实习、实训、合作等情况作出总结,并由实习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一式两份),一份于二级学院存档,一份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合作交流处应组织相关专家从实习实训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实习实训基地的效益、对外培训等方面不定期的到基地检查评估,听取教学基地的意见和建议。对协议到期且评估合格的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解决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习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和培训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各二级学院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在校外基地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学院在职称评聘、教学成果评奖中给予政策倾斜。对不履行职责,完不成任务的人员给予批评。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所需费用在二级学院教学经费中开支。
第九章 校外实习基地的检查、评估 、评选
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学校教务处、合作交流处将会同有关二级学院不定期地组织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检查。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基地条件、实习实训效果、特色与创新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不定期的评估、考核,组织开展校外实习实训示范基地、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并给予表彰。对于协议到期的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建设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或终止协议;对支持我校学生实习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积极参入实习基地建设并在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以促进我校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具体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评估考核制度。按照实习实训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教学质量等方面制定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并对其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加强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解决建设、发展、实习实训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审批表
附件: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审批表
校外实习基地情况 |
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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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建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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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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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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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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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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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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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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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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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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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 基本情况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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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合作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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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实习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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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容纳学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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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学生实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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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学生实践条件 (含住宿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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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校长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审批表一式三份,合作单位、教务处、二级学院各一份